事項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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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在建設過程及項目建成后產(chǎn)生廢水、廢氣、廢渣、粉塵、噪聲、振動、電磁波輻射、放射性物質、有毒有害物質、惡臭等影響環(huán)境質量的建設項目及其他影響自然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的建設項目進行環(huán)境影響審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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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據(j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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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保護法》(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)第十三條;
(二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法》(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)第二十二條、第二十三條;
(三)《建設項目環(huán)境保護管理條例》(1998年1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53號發(fā)布)第九條、第十條;
(四)《廣東省建設項目環(huán)境保護管理條例》(2004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)第二條、第三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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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 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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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以下條件的建設項目方予批準:
(一)符合國家環(huán)保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優(yōu)先采用清潔生產(chǎn)工藝,配套設置防治污染設施;
(二)建設項目的選址、布局符合城市環(huán)境保護規(guī)劃的要求,同時考慮擬建地區(qū)整體環(huán)境質量的保護和改善;
(三)建設項目符合產(chǎn)業(yè)政策;
(四)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表明建設項目符合環(huán)保要求。
法律依據(jù):《深圳經(jīng)濟特區(qū)環(huán)境保護條例》(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修正)第十九條;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(chǎn)促進法》(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)第十八條;《廣東省建設項目環(huán)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四條、第六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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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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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《深圳市建設項目環(huán)境影響審批申請表》(原件3份,首頁由主要投資單位加蓋公章,尾頁由法人代表簽字);
(二)Ⅰ類項目:提交由具有相應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的建設項目環(huán)境影響報告書(原件3份,建設單位加蓋公章及法人代表簽字,附電子文檔;簡本2份;公眾咨詢表匯編1份),并附建設單位對有關單位、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材料(原件1份,建設單位加蓋公章);
Ⅱ類項目:提交由具有相應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的建設項目環(huán)境影響報告表(原件3份,建設單位加蓋公章及法人代表簽字,附電子文檔);
(三)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出具的《企業(yè)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》或《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》編號;
(四)使用場地《房產(chǎn)證》編號或《房屋租賃合同》、《房屋租賃證》(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蓋章)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;
(五)《項目可行性報告》(投資500萬元以上建設項目或環(huán)保重點項目須提交復印件1份);
(六)在寶安石巖的項目須提交石巖環(huán)保所現(xiàn)場勘查原件1份;在龍崗河、坪山河的項目須提交排水管理部門出具的排水證明復印件1份;
(七)遷建、延期項目須交原項目環(huán)境影響審查批復原件;
(八)原項目排污許可證、環(huán)保驗收材料;屬重點污染源的,提交近一年的污染物排放監(jiān)測報告。(擴建、改建、遷建、延期項目提交復印件1份);
(九)發(fā)改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通知書或項目備案通知書;(復印件各1份,驗原件);
(十)規(guī)劃國土部門出具的《建設項目規(guī)劃選址意見書》等項目用地批復文件(復印件各1份,驗原件);
(十一)地面建筑平面布置或用地規(guī)劃圖、用地紅線周圍100 米范圍內主要建筑物與相鄰單位平面位置圖(核對原件, 交復印件一份)。
注:生產(chǎn)類項目、服務類項目提交(一)~(八)項材料;土地開發(fā)類項目提交(一)~(二)、(九)~(十一)項材料。
依據(jù)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法》第十六條、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二條、第二十三條;(二)、(三)、(四)項由本實施辦法規(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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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表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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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需填寫《深圳市建設項目環(huán)境影響審批申請表》(見表格下載),該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務大廳深圳市人居環(huán)境委員會辦事窗口免費領取,也可在下列附件列表中下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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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受理機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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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人居環(huán)境委員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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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定機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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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人居環(huán)境委員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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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 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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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Ⅲ類項目(對環(huán)境影響很小的建設項目):申請人在辦事窗口遞交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后,在承諾的時限內憑收文回執(zhí)到辦事窗口領取正式批復文件;
(二)Ⅰ類項目(對環(huán)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)和Ⅱ類項目(對環(huán)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建設項目):申請人在辦事窗口遞交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后,在承諾的時限內憑收文回執(zhí)到辦事窗口領取編制環(huán)境影響報告書(表)的通知,在環(huán)境影響報告書(表)編制完成后交辦事窗口,在承諾的時限內領取正式批復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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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 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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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Ⅲ類項目: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批復。
(二)Ⅱ類項目:環(huán)境影響報告表報送后30日內正式批復。
(三)Ⅰ類項目:環(huán)境影響報告書及附件報送后60日內正式批復。
法律依據(jù)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法》第二十二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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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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予以許可后核發(fā)《深圳市建設項目環(huán)境影響審查批復》,無有效期限。但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,建設項目方?jīng)Q定開工建設的,應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。
法律依據(jù)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法》第二十四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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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效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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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得批復后方可投入建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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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 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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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收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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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審或年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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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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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報地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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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民中心行政服務大廳C廳29號窗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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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詢電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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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21058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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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批查詢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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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項目審批結束后,人居環(huán)境委通過審批結果短信系統(tǒng)通知申請人;
(二)申請人可以通過人居環(huán)境委行政服務大廳窗口電話進行查詢;
(三)申請人可以通過人居環(huán)境委網(wǎng)站(www.szhec.gov.cn)“辦事狀態(tài)查詢”進行查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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